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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占用地下室 法院判决腾地方

  发布时间:2014-07-24 17:38:29


   7月24日,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私自封闭占用公用地下室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安装在地下室共用楼梯间的封闭建筑物及铁门,恢复原状。

    柳枝红与范红霞双方同住一单元,是上下楼的邻居关系。范红霞在购买商品房时没有购买地下室,于是就在地下室共用楼梯间违章加建防盗门供自家放置杂物和电动车。柳枝红的地下室照明设施开关在范红霞封闭的楼梯间内,因为有防盗门的阻隔使得柳枝红不能正常使用地下室的照明设备,给柳枝红的生活造成不便。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柳枝红将范红霞起诉到法院,要求范红霞拆除安装在地下室共用楼梯间的封闭建筑物及铁门,恢复原状。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柳枝红与范红霞是上下楼的邻居关系。双方是相邻关系。该楼地下室楼梯下部分为公用部分,包括柳枝红在内的各住户地下室照明设施开关均安装在该楼梯下的公用位置。现在该位置被范红霞自行封闭并安装铁门供其自用,造成其它住户无法使用地下室照明设施开关的情况。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共有部分禁止擅自占用和处分。本案中,柳枝红与范红霞既是上下楼的邻居关系又是相邻关系。范红霞将公用位置封闭并安装铁门,致使柳枝红无法正常使用安装在其内的地下室设施开关,损害了柳枝红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拆除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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