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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言代法”不可取 依法才能“一路畅通”

  发布时间:2014-07-24 17:37:14


    2014年7月22日,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刘毅法官的耐心协调下,河南天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上诉一案最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河南天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筑公司)在灵宝市长安路中段路南思平桥西河滨路西侧建设的湖畔雅苑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经过调查核实后,于2013年11月14日以原告开发的湖畔雅苑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2013)灵城执罚字第13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灵宝市天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1063670元;责令60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原告天筑公司不服,于2014年2月21日向灵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宣判后,天筑公司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认为其在施工时为了赶工程进度,有地方领导曾口头允诺可以先开工后补证,因此不应当受处罚。

    作为案件的承办人,刘法官深刻认识到该案件不仅仅是一般的官民纠纷案件,因为涉及执法部门“以言代法”“长官意识”还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及政府形象,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从而解决纠纷,是处理该案件的最好出路,否则,将会导致政府部门公信力资源的“流失”。

    因此,刘法官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该案件中,多次到现场集中或个别开展协调工作。经过多方面做“促和”工作,各方当事人对解决此纠纷案件逐步达成共识。尤其是上诉人天筑公司切实认识到作为湖畔雅苑工程的开发建设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应予处罚,虽然之前有行政机关领导催促其尽快开工,但并不能因此而规避自己的办证义务。最后,天筑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准予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执行。

    其实,从本案可以看出,“依法行政”在任何时候都应当是行政机关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决不能“以言代法”“为了速度丢掉程序”;而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依法办事”在任何时候都应当犹如“利剑悬空”,以此作为自身平稳、快速发展的“压舱石”,前行之路也将“一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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