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在提到危险驾驶的时候,大家总是想到醉酒驾驶对他人造成危害,但在7月3日陕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撞造成重伤,应了那句话——害人终害己,最终张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今年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醉酒驾驶被撞、伤者被判处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五羊本田125型两轮摩托车,沿胜利路行驶时,与刘某驾驶的哈飞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被告人张某被撞受伤,后公安机关对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了检测。经检测,张某在事故发生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事故发生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陕县法院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