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遇事理应帮,但也要找对方式、理智解决。被告人却因为朋友张×与苏×发生门市转让纠纷,故意伤害苏×身体,并致轻伤。近日,渑池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9日20时30分左右,在渑池县城关镇××大厦正门口,被告人杨×持刀将苏×右手砍伤。2014年1月24日经鉴定,苏×伤情属轻伤。
另查明,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杨×亲属与被害人苏×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苏×经济损失60000元,苏×对杨×表示谅解。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因朋友张×与苏×发生门市转让纠纷,故意伤害苏×身体,并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庭审中杨×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且已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辩护人关于杨×庭审中能认罪悔罪,且已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对杨×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