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作为日常的聊天工具已非常普遍,而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并不多见。近日,陕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承揽合同纠纷,原告凭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与QQ聊天记录,证明被告违约的事实。
案情
原告上海维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三维动画宣传片制作合同,双方约定了承揽工作的总价款、进度及付款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首期款,并在原告交付样片后未能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发送原告相关资料,被告也迟迟不支付原告制作费用。
审理中,法院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采信了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效力。经过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辨法析理,最终促成调解合意,对原合同的付款方式从新达成协议,并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其他内容。
法官说法
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背后存在着一个深层次的问题,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法院断案证据,这一点备受公众关注。
日前,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在证据种类中新增电子数据一条。这意味着,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MSN聊天记录、微博、博客等内容都有可能成为审判当中的证据。司法实践中,以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向法院起诉的并非个案。目前有法院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
但QQ聊天、微博等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程度高,QQ 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法院在对此类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存在很大的难度。二是由于聊天软件非实名制注册,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很多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当事人,这就使得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比电子邮件更弱。
因此,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否则网上聊天记录难以作为证据得到法院的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