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观音堂2岁男童王某烧伤一案,在陕县法院一楼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2014年3月14日傍晚,原告王某在玩耍时被被告翟某抱到位于被告三门峡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工公司)地下室的门卫室,之后被告翟某外出留下王某一人在地下室里玩耍,随后由于该地下室起火发生火灾,导致王某严重烧伤,经鉴定受伤程度为:火焰烧伤头面颈、胸部、四肢35%,Ⅱ-Ⅲ度;中度吸入性损伤;双耳廓重度烧伤。目前,王某已经先后在三门峡市黄河医院、西安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
王某父母认为翟某将年幼的王某一人放置在地下室内,导致王某被烧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化工公司明确禁止小孩进入门卫室,但对自己的工作人员管理不严,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将翟某、广瑞公司起诉至陕县人民法院,并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4642.08元。
主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庭调查,细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认真核查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宣布休庭,并组织原被告准备进行调解,目前该案的调解正在进一步准备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