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委托合同纠纷案,替人收款后想赖账拒不返还,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还款。
原告王某与被告巴某与他人共同合伙经营平顶山至舞钢客运联营公司的股份制客车。2009年年底,原、被告等人协商将其经营的客车以每股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以张某为主的几个人经营,共6股60万元,其中原告个人为半股共计5万元。转让后,张某没有一次性把转让款付清,而是经营一个月后让原告等人委托巴某去拿钱。原告便给巴某签订了委托书,委托巴某全权收款。被告巴某收款后,未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未果,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案原告王某委托被告巴某向卖方收款,被告巴某收款后,未将原告的5万元给付原告,对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证实,法院予以确认。现原告王某请求被告返还现金5万元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巴某辩称,已将原告半股5万元给付原告,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卖车款5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