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与旅行社公司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却因出行当天天降大雾导致高速公路封闭,原告自行搭乘班车延迟到达机场而未能登机,致使其没有正常如期旅行。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返还参团费用5680元,协商未果,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6月23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旅行社返还原告王蓓旅行费用4966.60元。
2013年12月19日,原告王蓓(化名)与被告开封白天鹅旅行社(化名)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该合同约定旅游出发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结束时间为2013年12月29日,共10天9夜,原告共支付参团费用5680元(含机票2378元),双方在合同中补充约定一栏中,约定一切以出团通知书为准。出团通知书载明12月20日下午2点在郑州机场集合,飞机于当天下午4点5分起飞。
经查明:被告曾建议原告乘坐下午1点的民航班车出发,后原告乘坐班车,却因当天有大雾使高速公路封闭,致使原告到达机场延迟未能登机。原、被告因费用是否退还发生争执,诉至鼓楼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因事发当天由于大雾封道原因致原告没有按时登机,大雾封道与地震、海啸等情形不同,不属于不可抗力,只是偶发事件。作为被告应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具备相应生活常识,其完全可以乘坐早班车到达机场,此次纠纷的发生不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引起。本着公平原则,本案中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应由双方共同分担较为妥当,法院酌定原告承担30%,被告承担70%,因国际机票费用2378元为已实际发生的费用,故原告承担其中的30%,即713.40元,下余1664.60元由被告承担。另被告提出,向深圳旅行公司支付的其他费用不作退回、该费用为被告实际损失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与深圳旅游公司按业内习惯进行结算,(没有实际消费产生的费用可退回),因此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