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6月10日,家住方城县的杨某、王某、曹某等五人到桐柏游玩,中午桐柏的李某招待吃饭,并邀请朋友昌某、高某等四人作陪,期间除2个人未饮酒外,其余七人共饮用了五斤白酒(每人饮用量基本相同)。午餐结束,一行人去KTV唱歌时又饮用了一些啤酒。后醉酒的昌某不听劝阻,自行驾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桐柏县城郊乡金亭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至路边树上,导致昌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昌某家人作为原告,起诉当日其他九名共同饮酒人,要求赔偿。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昌某与被告李某、王某、曹某等人在均饮白酒较多的情况下,同桌就餐的人员均有相互关照提醒劝阻义务,九被告虽未劝昌某过度饮酒,但在已知其饮酒较多的情况下,未能有效阻止昌某驾车,昌某在头脑麻醉、意识清醒度较差的情况下驾车出现重大操作失误,最终导致昌某驾车撞树身亡,九被告存在一定过失,固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说法:
饮酒是一项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特别是醉酒人此时在人身上更易陷入无助、危险的境地,这是普通人都应知道的社会常识。因此,昌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对身体危害,对自身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共同饮酒的李某、王某、曹某等九被告应承担过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