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超市购买了四件剑南春白酒,认为是假酒,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购酒款并十倍赔偿。6月5日,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销售责任纠纷案,因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申某假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2013年9月28日,申某在卫辉市汽车站附近某大型超市购买了剑南春酒四箱,支付价款10320元。购酒时,申某用随身携带摄像设备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录像。第二天,申某到卫辉市工商局投诉在超市购买剑南春酒为假酒,工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到现场检查,发现该经销部经销有剑南春等品牌白酒,但未发现申某投诉的该批次的剑南春白酒。工商局没有对申某提供的酒鉴定真伪,未认定超市有销售假酒的行为。
申某将该超市及酒类经销商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购买白酒款并十倍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作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申某认为超市方所售白酒为假酒,损害了自身的健康权,要求对方依法作出赔偿。被告超市方认为,申某所购白酒不是自己销售,对方行为是一种恶意消费和恶意诉讼。并称对方明显带有专业敲诈勒索的嫌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申某在超市购买白酒四箱,于第二天到工商局投诉称所购酒为假酒,但经过工商局现场取证, 超市经销的剑南春等白酒包装箱上均有供货方的标记,而申某提供的白酒包装箱上没有供货方的标记。工商局经调查未确认原告投诉时提供的酒系超市销售。申某提供购物小票、发票及银行卡消费凭证,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当日在超市购买酒的事实,但不能证明第二天向工商局提供的酒系该超市销售。另申某购买酒时即带有摄像装备,但未对其购买的白酒外包装进行完整的拍摄,因此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申某主张其提供的白酒系超市销售,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