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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约定不合法 超过诉求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6-17 08:42:34


    民间借贷约定较高利息本无可厚非,但超过同期银行4倍利率部分的利息在法律上却不予支持。6月6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张尚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秋山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24日,被告张尚武向原告李秋山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3月24日至2012年7月15日,利息为3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秋山与被告张尚武订立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而被告却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李秋山要求被告张尚武偿还本金30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双方对借款利息的约定,由于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该利率超过限制的部分不予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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