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看望女儿被前夫以影响其家庭关系为由拒绝,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前夫恼羞成怒举刀砍伤前妻。愤怒之下,前妻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前夫赔偿各项损失17800元。6月6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胡某各项经济损失4513.39元。
2005年,胡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结为夫妻,婚后两人感情不和,2007年10月离婚,婚生女儿判给李某抚养。2013年7月11日21时许,原告胡某与男友陈某及妹夫彭某一起,到前夫李某家,探视其女儿李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李某与胡某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李某持菜刀将胡某砍伤。胡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共计住院9天,花费医疗费2067.66元。后经法医鉴定,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原告出院后,多次与被告协商损失赔偿问题未果,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78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原系夫妻,后经法院判决离婚,在处理相关的后续问题时,均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克制的态度,避免发生矛盾冲突。原告胡某在探视女儿过程中,与被告李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进而引起厮打,李某遂持刀将胡某砍伤。李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在遇到突发情况时不能保持克制的态度,侵害他人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胡某同样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探视女儿过程中,未能保持清醒的头脑,与被告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认为由胡某承担30%责任,李某承担70%责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