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车需谨慎,男朋友借车更需谨慎,且借且慎重。刘某之妹将其摩托车借给自己男朋友王某,王某无证驾驶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产生纠纷,诉至法院。6月17日,三门峡中院民三庭调解了该起案件。
2013年12月10日,张某在义马城区被王某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伤,王某向医院缴纳500元押金后不知去向,经交警队调查,该车的登记车主是刘某,张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车主刘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000元。
刘某辩称,我不是肇事人,事发时我在厂里上班,摩托车和钥匙都在家里,车被王某开走,肇事人是王某,应由他赔偿张某,我依法不应承担责任。经询问刘某父亲得知,王某的摩托车当时停在院里,王某是刘某妹妹的男朋友,摩托车钥匙就在家里,王某骑车外出发生事故后跑到外地无法联系,刘某一家都很生气,但更生气的是,事后刘某妹妹跟着王某跑到外地不回家。
经法院调解,刘某及其父亲认识到了他们没有按照规定缴纳交强险,没有妥善保管车辆,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王某, 作为机动车登记车主和出借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双方遂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赔偿受害人张某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