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世上只有妈妈好,有妈的孩子像块宝”,张某在做生意失败,为躲避债主到了外地,其母亲卖房将其欠款还上,而后张某回来,以卖房价格过低,堵路要求赎回房子。近日,三门峡中院民三庭审结了该案。
2008年,张某做生意失败,为躲避债主到了外地,张某母亲为了应付债主,以12万的价格将户主为张某母亲的四间平房卖给了同村的王某,双方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2013年,张某回家后,发现王某将该四间平房作为门面房出租,感觉房子卖亏了,另外感觉剩余的半个院子出入不方便,遂用砖将王某的四间平房围住,逼迫王某将四间平房重新卖给张某。
王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权。在法庭上,王某却拿出一份1953年的宅基地所有权证,证明四间平房还是自己家的,自己不构成侵权。另外认为卖房协议显失公平,主张撤销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社会土地制度变革,当时的宅基地所有权证已被宅基地使用权证代替,王某与张某母亲签订的买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经办理过户手续,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张某母亲并未申请撤销协议。张某违法阻碍他人通行,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权,排除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