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受雇于本地秀水娱乐会所的卢氏县村民陈某某终于如愿拿到了会所老板郭某支付给自己的受伤赔偿款50401.69元。娱乐会所老板郭某千方百计想“逃责”,可在法官的明察秋毫与法律的威严面前,机关算尽最终是“责难逃”。
2013年5月,秀水娱乐会所老板郭某在卢氏县招收实习人员培训,陈某某被招收并参加培训。6月3日中午,培训结束,会所组织员工至卢氏县狮子坪乡进行宣传活动并游玩。返程时,陈某某乘坐同事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行至狮子坪加油站弯道处摔伤。因陈某某伤势较重,当晚由五里川中心卫生院诊疗送往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股骨干骨折、左侧锁骨骨折、左侧肩峰骨折,总计花费53289.69元。没想到出院后,会所老板郭某却对赔偿费拒不负担。陈某某遂一纸诉状把郭某告上了法庭。卢氏县法院认定陈某某系受郭某雇佣,双方间形成雇员和雇主的身份关系,参加外出宣传和游玩实质上属于从事雇主指示范围内的其他劳务活动,在活动结束后返程途中遭受人身损害,仍属于履行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的范畴,判决郭某对陈某某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郭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够与陈某某的起诉主张相互印证,卢氏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天马广告公司工作人员所做调查笔录、天马广告公司的制作单等与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陈某某在事发当天打着“秀水娱乐会所”的旗子做宣传的事实。上诉人郭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事件真相,秀水娱乐会所与郭某等8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故上诉人郭某未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上诉请求。
据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