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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一女子微信交友不慎遇色狼被强奸

  发布时间:2014-06-13 08:29:17


    近日,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微信邀约女子并实施强奸犯罪案件。

    80后的鲍某某,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强诈勒索罪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鲍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认识了受害女子王云,经过几次热聊之后,鲍某某要求见面,王云一直没有答应,后没过几天,因王云和家里人发生争吵,遂应鲍某某之约前去见面。

    7月的某天晚上,两人在灵宝豫灵镇见面后,鲍某某将王云带至一家宾馆,欲和王云发生性关系,王云不同意,并激烈反抗,甚至告诉鲍某某其身上来着例假,请求鲍某某放过自己,但鲍某某仍旧将其强奸。事后,王云因不堪受辱,用房间内的烟灰缸砸鲍某某,并以茶杯碎片割腕、跳窗等方式寻求自杀,被鲍某某拦下。第二天早上十点多,王云给朋友刘某某打电话,将上述情况告诉了刘某某,刘某某立即让她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很快就将鲍某某抓获归案。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该案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王云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鲍飞飞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鲍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鲍某某不服该判决,认为两人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的。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灵宝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鲍某某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本案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现代社交手段犯罪案件,被害人往往抱着尝试新鲜感的态度去和网友见面,尤其是年轻女孩,往往意识不到危险性,独自一人会见素未谋面的陌生男子,也是这种行为,让犯罪者有了可乘之机,希望通过这一起起活生生的案例能让仍旧沉迷于网络世界的人们,尤其是年轻人,有一点清醒的认识。(本文出现的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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