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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上访”三案 终审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14-06-12 08:24:33


   6月6日,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涉法涉法非正常赴京上访三案,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宣判,终审维持了陕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因挠乱公共场所秩序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分别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

    2013年3月6日,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携带反映拆迁问题的材料到北京上访,在天安门广场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民警拦下,并予训诫。随后,省驻京信访组督促三门峡湖滨区信访局及时帮助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三人返回原籍。湖滨区信访局认为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三人的行为违反信访有关规定,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予以处罚。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立案后,经过调查、询问、取证,查明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了等携带上访材料到不是上访场所并不接待上访人员的天安门广场非法上访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分别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送达后,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不服,向三门峡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该局经审查,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三人在收到复议决定后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三人携带上访材料非正常上访径直到北京天安门广场,具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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