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收购的电瓶来路不明,却贪图小便宜仍予以收购。2014年4月23日,陕县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陕县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4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在明知电瓶是赃物的情况下,为贪图小便宜,收购华富12V120Ah太阳能电瓶25块、宇之源12V70Ah太阳能电瓶10块,共获得赃款3000余元。经陕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5块华富太阳能电瓶评估价值为21954元,11块宇之源电瓶评估价值为4150元。
陕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