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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琐事起纷争 外甥伤妗亦赔偿

  发布时间:2014-06-10 17:21:07


  6月6日,陕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家务琐事引发争斗,外甥怒气打伤妗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外甥薛某赔偿其妗刘某各项损失3705.31元。

  刘某是薛某的妗子。2013年11月6日14时许,在陕县西张村镇南原村刘某的家中,因家庭纠纷,薛某等人和刘某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致刘某受伤。当日刘某被送往陕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脑震荡;2、额部头皮血肿、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4年11月6日,基于薛某的违法行为,陕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薛某罚款500元处罚。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将薛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因家庭纠纷,双方相互厮打,致原告健康权受到损害,本次事件中,原被告均不能正确对待处理家庭矛盾,导致过激行为,导致事件发生,原告受伤的结果,被告应对其违法侵害原告身体健康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矛盾处置中,双方存在互殴行为,原告的处置行为不当亦是该事件的因素之一,故原告对该事件负有过错,基于原告的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案情,酌定被告承担原告损失7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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