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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国法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出狱后不思悔改再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5-20 08:14:35


  邪教组织害人害己,就在被告人秦某第二次散发邪教书籍和光盘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近日,陕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案件,并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五年,涉案赃物及违禁物品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4年1月13日,被告人秦某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无视国法,于2013年3月26日带着自制的邪教组织法轮功的宣传资料、光盘、人民币等物品来到观音堂街向店铺、行人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后经路人举报,秦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

经陕县法院审理查明,从 2010年下半年开始,秦某在三门峡市上村租住处利用空光盘、书籍、印章、人民币等物品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共8类249本,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对书籍、光盘、印章等内容鉴定证明,查获的违禁物品均为邪教组织法轮功宣传资料。

  陕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曾因制作宣传法轮功宣传品受到过刑事处罚,系累犯,出狱后又继续制作邪教组织宣传品并予以传播,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5)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陕县人民法院遂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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