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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无小事 司法温情护成长

  发布时间:2025-08-06 15:21:14


    课间休息来玩耍,不慎摔倒牙齿掉。
    责任比例难界定,赔偿数额引争议。
    校园安全很重要,常讲常新强意识。
    开开心心上学去,平平安安回家来。
    课间嬉戏本是童年里的快乐片段,但若疏忽安全,意外便可能悄然而至。近日,陕州区人民法院张茅人民法庭依法审结一起在校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均息诉服判,不仅化解了家长之间、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更以司法之力为校园安全敲响警钟,用温情守护孩子们的成长之路。
    基本案情
    10岁的小航在课间与同学们在走廊玩耍时不慎摔倒,造成创伤性牙折断。事后,小航家长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问题与学校协商无果,遂将学校、保险公司及其他学生家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航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下课时与其他同学玩耍期间受伤,因同玩同学均有不同程度受伤,且无证据证实小航的伤是其他同学造成,故其他同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小航受伤系自身原因造成,而被告学校未能提交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据,因此需承担赔偿责任。因学校已投保校方责任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小航各项损失。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学校和保险公司也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小航的母亲专程来到法院,将一面印有“高效践行我在诉 定分止争解民忧”的锦旗交到法官薛喜梅手中,感慨道:“法官不仅公正裁判,更耐心化解我们家长的心结,这份判决既维护了孩子的权益,也让我们明白了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希望所有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安全奔跑。”其代理律师也表示,案件的处理既保障了未成年人权益,又化解了家校及家庭间的矛盾,最大程度减轻了对孩子的心理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学生活动应以安全为前提。学校要强化安全警示教育和管理;家长应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孩子要守规则、学自保;学生需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危险行为。唯有学校、家长、学生三方合力,才能筑牢校园安全屏障,让课间时光真正成为童年里的美好记忆。
    课间时光是童年珍贵的"快乐碎片",但安全永远是快乐的底色。陕州法院将持续聚焦青少年权益保护,以司法力量护航青春成长之路,让校园始终充满阳光与欢笑。

责任编辑:z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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