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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滑县抗震救灾“萝卜哥”领到执行款

  发布时间:2014-04-11 14:36:14



  陕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河南滑县萝卜哥蔬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萝卜哥有限公司)与河南高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高速公路运输服务合同纠纷案2013年12月2日审结。在主审法官的多次协调督促下,使得原告萝卜哥在2014年4月10日顺利领到执行款。

  2013年4月21日晚,雅安地震发生后,“萝卜哥”向灾区捐赠矿泉水、方便面等灾区急需用品,从滑县出发经卫辉收费站时,工作人员表示,运送救灾物资车辆可免高速通行费,并且没有发通行卡。当车行至连霍高速豫陕收费处时,该站工作人员表示没有通行卡就必须缴纳全程费用,随车工作人员随即进行解释并出具滑县慈善总会开具的证明,但工作人员还是要求缴纳全程费用。为争取时间随车人员无奈与卫辉收费站电话联系确认是从卫辉站上路后,该站收取部分高速费并缴纳补卡费。

陕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萝卜哥公司与被告河南高速公司之间形成了高速公路运输服务合同关系,而该合同的履行应由卫辉收费站和豫陕界收费站共同来完成。由于卫辉收费站工作人员已向原告承诺,原告车辆免收高速过路费,且未向原告车辆发放通行卡即允许通行,应当视为原告与河南高速公司已经建立了免费服务合同。在原告车辆到达连霍高速豫陕界收费站时,该站未按原告上路时被告河南高速公司所属京港澳高速卫辉收费站的约定,为原告免收通行费,收取原告通行费、补卡费的行为,违反了原被告高速公路运输服务合同的约定,陕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通行费、补卡费及经济损失费。

  陕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善举行为,传递了社会正能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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