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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可治愈却未实现 能要求退还医药费吗?

  发布时间:2025-04-15 10:19:17


    患者治病未愈向医生主张返还医药费?能否支持患者诉求?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甲向被告张某乙咨询父亲湿疹情况,被告张某乙保证三个疗程根治,原告张某甲先后通过微信向被告张某乙支付了医药费。不想,三个疗程结束后,原告张某甲父亲的湿疹未治愈,故原告张某甲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医药费。

    陕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乙提供了诊疗义务,虽没有完全治愈疾病,亦符合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不确定和和非结果性。同时,根据原告张某甲提供的聊天记录,被告张某乙向患者作出过承诺,不符合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向患者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的告知说明义务,故酌定被告张某乙向原告张某甲支付3000元。宣判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就诊方与医疗机构或个体医师达成的,由医疗机构或个体医师向就诊方提供医疗服务,就诊方支付医疗费的合同。医疗服务合同作为特殊的合同类型之一,不仅由于疾病发展的不可预见性,导致诊疗行为因患者病情发展而随时面临调整,更因疗效的不确定性,致使医疗机构或个体医师不能在患者就医时就承诺实现治愈患者这一目标。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方只能借助医学知识和技术提供尽可能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和患者具体情况的医疗服务,推动患者的疾病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但不可能保证患者的病情必然向恢复健康的方向发展。

    结合本案,被告张某乙作为医务人员作出不符合医疗服务的相关承诺,未全面履行医疗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故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或其家属充分、明确告知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等信息的相关规定,确保患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以避免类似医疗纠纷的发生。

责任编辑:z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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