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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月子不能上门?男子以此收取他人5666元……

发布时间:2024-10-22 15:12:10


    近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收取款项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在查明后,判决被告返还相关款项。

    原来,辛某携尚未出月子的妻子去王某家处理琐事,临走之际王某以“未出月子,不能上门”风俗习惯为由,要求辛某支付钱款以避灾,并承诺若三个月之内其家中无意外发生,收取款项全部退还。辛某以尊重风俗习惯为由向王某转账5666元,王某向辛某出具收条。三个月过后王某家中并未发生意外,但王某却以三个月内其妻子动了胎气为由拒绝归还钱款。辛某遂将王某诉至陕州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以民间风俗为由收取辛某5666元有违公序良俗,遂判决王某向辛某退还5666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虽可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但并不表示可以不受约束地行使民事权利。结合本案,王某以“未出月子,不能上门”的民间风俗为由收取辛某5666元,该民间风俗本身不符合淳朴善良民间风俗的内在要求,亦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背道而驰,故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相关款项应予返还。

责任编辑:z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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