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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汉离婚心生愤懑 酒后暗取财物终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11-18 08:42:19


    【案情】

2013年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到陕县大营镇大营村找其前妻杨某,因杨某不在家,被告人张某便撞坏房门进到房间,将杨某的三件十字绣成品、一条毛毯拿走,并将杨某厨房内的物品砸坏。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070元。

【审理查明】

2013年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与被害人(被告人前妻)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人张某酒后到陕县大营镇大营村找杨某,因杨某不在家,被告人张某便撞坏房门进到房间,拿走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曾经送给被害人的杨某的“马到成功”、“家和万事兴”、“金童玉女”三件十字绣成品、一条毛毯拿走,并将杨某厨房内的物品砸坏。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070元。陕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陕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 笔者感触】

笔者认为,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首先,本案被盗物品三件十字绣是被告人送给被害人,根据《合同法》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赠与合同成立,财产所有权从赠与合同成立,财产交付之时所有权转移。本案三件十字绣成品、一条毛毯的所有权是被害人杨某,杨某对三件十字绣成品、一条毛毯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

第二,根据《刑法》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公私财物的特征是(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3)被盗物品能够被移动。(4)他人的财物。本案被盗物品在被害人杨某落锁的房屋里,属被害人所控制和占有的,符合盗窃罪客体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有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没有发觉,即使他人发现,也是本罪的秘密窃取。本案被告人采取的是撬锁破门,其盗窃方式属秘密窃取。主体要件,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被告人张某某已年满70岁,应当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主观要件本罪表一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内容:(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本案被告人明确知道被盗物品属杨某所有和占有,为了泄愤破门而入盗走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另外,本案折射出当代部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孤单,精神无所寄托,在婚姻方面不求感情的相投想和,而纯粹是为了排遣寂寞,导致在结婚对象方面不够谨慎,矛盾纠纷尖锐。我们应该多关爱老人,多了解他们的精神需求,让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夕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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