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高效便民,是人民法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降低司法成本,防止司法资源浪费的要求。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案件需要重新开庭审理,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给其他当事人带来不便。在当事人提出的逾期举证理由难以成立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近日,陕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因原告逾期提供证据,法院当庭对原告进行了训诫。
原告薛某与被告荆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双方的举证期限为开庭的前一日。开庭审理时,被告对原告薛某提供的部分证据复印件提出异议,认为证据没有原件,无法核对真实性。开庭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上述证据的原件,本院第二次对此案开庭进行了审理,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原件进行了质证。第二次开庭后,原告又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据,拟证明受损车辆的维修情况。原告薛某对逾期提供证据给出的理由是为了进一步证明原告薛某实际支付了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为使案件事实得以查明,法院遂第三次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陕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薛某逾期提供的证据对查清案件事实具有一定印证作用,予以采纳,但对原告薛某逾期举证的理由不予认可,故在第三次开庭审理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的规定,对原告薛某逾期举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训诫,原告薛某表示承认错误,并当庭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道歉,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情况。
法官提醒:民事案件中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人民法院有可能不采纳逾期提供的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