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门峡陕县法院执行局干警将40000元执行标的款交到申请人逯某手中,逯某热泪盈眶,激动说“感谢法官,是你们让我渡过生活难关”。
2009年年底,陕县法院受理了一起逯某申请执行陕县某免烧砖厂劳动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原系该免烧砖厂工人,2008年8月一天,逯某在砖厂工作期间,不慎挤伤右臂、右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经陕县劳动局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四级),因伤后赔偿之事经陕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该免烧砖厂支付申请人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19932.1元及2009年9月起每月伤残津贴550元。
仲裁裁决生效后申请人逯某多次找该砖厂索要赔偿款,但均无效果,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时,该砖厂便早已处于关门停产、亦无财产的状态,后经执行局干警多次协调,被执行人砖厂的几个合伙人仅支付给申请人逯某1万元后,该砖厂的几个合伙人便长期下落不明,使执行工作陷入困境。期间执行干警多方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用尽各种执行措施经过一年多时间周折,终于再次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通过多次解释法律,采取相应措施,做双方工作,终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该砖厂法定代表人李某再给付申请人4余万元,原仲裁裁决即视为履行完毕。后李某如期履行协议,先后共给申请人逯某52000元。
当陕县执行法官将执行标的款送到申请人逯某手中,申请人逯某激动地用残缺的双手握着法官很久,法官和申请人的脸上露出久违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