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没有缴纳交通强制险,发生事故以后该怎么赔偿?三门峡市陕县法院近日审结的未缴纳强制保险的交通事故案件,会给我们有益的启示。
2012年7月14日18时许,被告荆某某驾驶豫MS1215号比亚迪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纬六路与经一路口处,与原告徐某某驾驶的豫MD0290号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徐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徐某某被送往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全身有12处受伤,在该院住院1天,花去医疗费6688.67元。由于病情严重,于7月15日转入黄河三门峡医院治疗,共住院30天,花去急救费、医疗费72848.38元。2012年8月21日,三门峡市公安局第五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荆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审理期间,原告徐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VIII级伤残。原告住院期间,被告荆某某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原告徐某某所有的豫MD0290号两轮摩托车及被告荆某某所有的豫MS1215号比亚迪轿车均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认为,原告徐某某驾驶摩托车与被告荆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引发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虽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但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荆某某所有的轿车未依法缴纳强制保险,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荆某某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伤害予以赔偿,超出限额部分,再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及原、被告过错,由被告予以赔偿。经核算,被告荆某某应赔偿原告徐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115113.27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