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0日,陕州区法院“请您当法官”活动在陕州区会堂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琳与被告张某娜抚养费纠纷一案,活动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通过线上三门峡报名参加庭审的社会各界群众等共计50余人观摩庭审。
2018年9月12日,王某贵与被告张某娜的非婚生女原告王某琳出生,由王某贵抚养,被告张某娜承诺每月向原告王某琳支付抚养费2000元。2019年6月21日,王某贵与被告张某娜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每月承担2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原告王某琳年满18周岁或者有独立生活能力。”因原告王某琳年幼且体质差,需要专人照顾,但自原告王某琳出生至今,被告张某娜作为原告母亲,从未尽到做母亲的义务,也从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抚养费、医药费等费用,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
庭审中,法官向当事人详细说明了非婚生子女也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法律规定,从亲情、责任与法律角度,耐心细致地做被告张某娜的思想工作,最终张某娜意识到自己作为女儿的生母应负担相应责任,但对应支付抚养费金额双方存在较大分歧。
休庭期间,法官与旁听人员进行了现场互动、问卷调查,征求旁听人员对本案审判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现场答疑,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应支付抚养费金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意见,主审法官依法当庭宣判:被告张某娜支付原告王某琳抚养费共计31000元(自2018年9月12日计算至起诉之日)。
法官释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