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陕县人民法院在“倡导诚信 见证执行”集中执行活动中邀请县政协委员、律师、记者、新闻媒体见证执行,保证了执行活动的公正性、公开性、合法性、规范性。当天下午,圆满执结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陆龙国、刘寸平借款一案,为申请执行人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追回国有资金39387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9年7月18日,由刘寸平提供担保,陆龙国向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借款30000元。借款人付息至2010年6月30日,后拒不承担还款义务。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后本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陆龙国与刘寸平连带承担30000元借款及利息的还款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寸平所有的豫ME5136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并扣留、提取陆龙国、刘寸平储蓄收入9387元。5月31日下午,执行人员先后在陕县王家后乡刘寸平家中及工作单位里,均未能查找到该车辆,后获得该车辆可能在黄河路千禧购物中心店门口停放的信息,执行人员及参与执行的新闻记者、政协委员、政法委同志及律师立即赶赴车辆可能停放的地点,迅速控制了该车辆。当天下午,双方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当即支付剩余30000元借款本息,本案圆满执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