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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进行时丨三门峡请您当法官第3期: 耄耋老人无家可归 巡回法庭进村断家事

  发布时间:2021-05-15 19:14:49



他养你小,你能否养他老?

他陪你长大,你能否陪他变老?

小时候,他是你的依赖;

长大后,你能否让他依靠?

父母给了我们生命,守护我们成长

如今他们老了

请温柔以待

莫等子欲养而亲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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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5日上午,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21年“请您当法官”活动走进西李村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二驻点指导组张献文同志、王刚同志到庭审现场旁听指导,活动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村组干部及村民群众等来自社会各界300余名群众观摩庭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抖音、快手官方账号“虢法纪事”对活动过程进行全程直播,共15.8万人观看,获赞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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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情



耄耋之年的老人,膝下5个子女,却无人照顾。王某儒与妻子生育6个子女(其中一子已去世)。由于王某儒年迈,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子女曾将其送到老年公寓,后因子女不再交费,且就赡养问题存在分歧,王某儒生活陷入困境,现暂由政府安排在敬老院。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向其五个子女主张赡养费。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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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对立情绪较重,被告之间对老人的赡养问题分歧较大,主审法官任娟娟一方面耐心向被告释法析理,让其明白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建议原告考虑子女个人的身体状况和经济能力,让其瘫痪在床,无经济收入的子女适当降低给付赡养费的标准。

休庭期间,陕州区法院组织参与旁听的群众进行问卷调查,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对该案审判及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意见,主审法官依法当庭宣判:自2021年5月起,被告王某堂每月给付原告王某儒赡养费400元;被告赵某堂每月给付原告王某儒赡养费200元;其余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直至原告亡故。


互动环节



庭审结束后,审判员任娟娟对本案进行了解读点评,现场普法,并对现场旁听群众提出的“履行赡养义务,是不是只要给钱就行?”、“如果放弃继承遗产,是不是就不用赡养父母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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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州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卫秀萍对本次庭审观摩活动进行总结点评。卫秀萍表示,通过“请您当法官”活动,公开审理这期赡养纠纷案件,希望参加旁听的群众能够真正的理解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法定的义务,同时也告知老人们,如果遇到此类情况,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陕州区法院将以“请您当法官”为契机,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充分运用巡回法庭普法活动,“送法”到群众身边,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与支持,切实把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成果转化为忠诚履职担当行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法官普法



1、履行赡养义务,是不是只要给钱就行?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2、如果放弃继承遗产,是不是就不用赡养父母了?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其次,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法律上是允许的。但赡养义务为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得以放弃继承权利为由而免除。

3、子女是否可以不用赡养再婚的父母?

《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4、儿媳有无赡养公婆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直接的规定儿媳、女婿的赡养义务,但是根据这条规定可以确定的是赡养老人不单单是赡养人本人的义务,其配偶是具有协助赡养的法定义务。

责任编辑:z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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