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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师帮助陕县法院调解一疙瘩案

  发布时间:2013-05-09 16:52:21


    2013年5月6日,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程中,充分尊重律师,借重律师的特殊地位,发挥律师作为代理人的作用,密切协作,多次沟通终于将这一疙瘩案成功调解。第二天当事人即予履行,实现案结事了。

    2012年11月6日下午,被告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陈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原告受伤后入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3035.21元。为承担医疗费用及损失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遂起诉至陕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764元。立案受理后,办案人员从送达阶段就发现了案件的难度:办案人员前往王某夫妇务农的果园向其送达起诉状,其以现在要浇地为由迟迟不肯与办案人员见面。在果园外等了一个多小时后,办案人员才与夫妇俩见面,但夫妇二人对办案人员充满不信任和防备的态度,当事人拒绝接收送达文书并且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被告王某是一位年过六旬的农村老人,识字不多。经办案人员向其反复多次地解释送达文书内容后,当事人王某最终接收了送达文书。事隔几天后,老两口又来到法院,哭诉辩称送达时并没看懂起诉状等文书,送达时没带眼镜不知道签字签在了何处,不该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按手印,想再次确认自己送达回证上的签字。办案人员耐心地向当事人王某再次讲解送达文书及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时,其趁机将送达回证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本人签字抠掉,然后很快走出法院回家。考虑到当事人十分老实,家庭又有一个残障孩子,可能心理压力极大,审判人员在向院领导汇报后,并未对其错误行为进行追究。第二天一大早,被告王某和其妻子又来到法院,说自己回家后经邻居说服教育,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妥,向办案人员主动承认错误,并重新补签了送达回证。2013年5月6日开庭时,考虑公安交通部门在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认定是双方都有责任,被告王某夫妇识字不多法律知识欠缺,且原告陈某与被告属同一村村民,遂认为进行庭前调解或有助于本案审理,然而,被告与其代理律师就事故认定及是否应当赔偿这一问题发生冲突。被告认为事故发生另有原因,事发后到医院也未见到原告,因此顶多为其赔偿1000元。而其律师在看完原告的证据后认为事实存在,事故认定虽有瑕疵,但赔偿比例可以协商,随后被告又突然说一句“不行就不让你代理”的话,使调解陷入僵局,调解未有结果。开庭后,在审理过程中王某的代理律师配合法庭,及时向其解释庭中他不懂的问题,但王某态度依然是不肯赔付原告医疗费且不承认曾与被告车辆相撞。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律师的积极配合下,当事人王某态度渐渐温和并同意再进行庭下调解。闭庭后,双方当事人的律师不但设身处地为自己的当事人维护利益,也关注整个案件的发展,积极地向原、被告双方传达意见,晓以利弊。在法官与其律师的努力下,王某明白了自己的做法是错误的,且在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应给与原告陈某一定的医疗赔偿。原告方考虑被告家庭情况确实有困难,也做出重大让步,以被告一次性付给原告20000元医疗赔偿金结束本案。

    这起案件的调解,无论审判人员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未曾料到。与其说是在法官主导下,促成了当事人调解,不如说是被告的律师帮助法庭说服了自己的委托人,并让其赔偿了对方损失,真正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完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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