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履行,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陕县人民法院与陕县人民检察院于4月2日联合出台了《陕县人民法院、陕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试行)》。
该《规定》共22条,包括实施总则、监督制约、协调配合、附则等四个部分。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不干预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的前提下,遵循有限监督、有限救济的原则,对法院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该规定对监督原则、监督内容、监督方式以及涉执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协调配合方面均作了具体规定,使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贯穿整个执行活动全过程。
该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开展,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以更快、更好的实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