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生活中常见的,就是向朋友、同事、亲戚借款的民事行为,出借人、款人之间往往存在特殊的人际关系,有相互信任的基础,但也是因为这样,才存在着不规范的操作,导致很多借贷关系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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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7日上午9时,陕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吕志伟与被告任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通过线上三门峡报名参加庭审的社会各界群众共计40余人观摩庭审。
2020年3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70000元,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每月还款840元,承诺随时可要回借款。2020年6月1日,原告因急需用钱,向被告催要借款。2020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偿还利息2520元。2020年9月15日,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万元,剩余款项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法官首先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当庭进行了确认,随后根据双方主张,围绕双方争议的借款关系、利息等焦点,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等一系列庭审程序,整个庭审过程层次清楚、规范有序。本案当庭宣判:被告任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志伟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月息1.2分计算至2020年9月15日止;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闭庭后,法官与旁听人员进行了现场互动、问卷调查,征求旁听人员对本案审判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现场答疑,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法官答疑:1、借款时如何约定利息能得到保护?
民间借贷利率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约定利息多少,均应本着自愿原则完成。但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给予保护。但如果约定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所以法律设置了利率保护上线。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两线三区(24%和36%是两线,24%一区保护区,24%至36%一区不干涉区,36%一区司法不给予保护区,)”。
2020年8月20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修正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取代了原《规定》的“两线三区”,修正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那么受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发生借款时借条如何出具,如何约定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
民间借贷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出具借条时双方应就借款数额、币种、用途、期限、利息、逾期利息、还款方式等条款进行自愿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形成书面的内容记录在借款合同中(也就是借条中)。
3、借款时除了借款人出具的借条,还有需要借款人出具什么材料?
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在日常生活中,小额的借款会有现金交付,这也符合日常交易习惯,但如果是大额的借款应该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所以借款时小额现金出借除了借款人出具借条外,还需出具收到条,证明收到了借款。大额借款除了借条还需要转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