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应符合哪些条件?陕州区法院“请您当法官”第八期庭审观摩活动为您现场解答。2020年10月24日上午9时,陕州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三门峡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礼仪、三门峡市陕州区粮油流通储备管理中心、三门峡新鑫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卫英娜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通过线上三门峡报名参加庭审的社会各界群众共计40余人观摩庭审。
陕州区人民法院(2018)豫1203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在房屋购买人谢金娜和房屋销售方三门峡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做出了“买受人则是顶替谢金娜的原告赵礼仪,虽然赵礼仪与房地产企业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认定,原告认为该事实损害了其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该事实的认定。
庭审中,审判长围绕案件原告三门峡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礼仪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关系,原告的请求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条件等争议焦点,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等一系列庭审程序,逐步展开,层层深入,整个庭审过程张驰有度、重点突出,经过充分辩论,双方均做了最后陈述,原告当庭对法庭提出撤诉。
闭庭后,法官与旁听人员进行了现场互动、问卷调查,征求旁听人员对本案审判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现场答疑,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法官答疑:一、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系2012年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新增加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设立对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法律途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不能归责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未能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结合本案来说,本案的原告三门峡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于我院做出的(2018)豫1203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而言,新天地公司就是该案的第三人,我院做出的(2018)豫1203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本案的房屋出卖人应当是三门峡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人则是顶替谢金莲的原告赵礼仪,虽然赵礼仪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新天地公司认为在其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确定其和赵礼仪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剥夺了其抗辩权,明显程序违法,同时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新天地公司的诉请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3、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