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6日上午9时,陕州区法院“请您当法官”第七期庭审观摩活动如期进行,此次庭审活动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梁某虎诉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第三人穆某青行政其他一案。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乡镇干部及通过线上三门峡报名参加庭审的社会各界群众等共计100余人观摩庭审。
原告梁某虎因常年在外,于是将自家口粮地交由第三人穆某青无偿代耕;但第三人却在该土地上栽种林木,此后被告为第三人颁发了《林权证》,原告要求第三人归还土地,第三人不归还,原告无奈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林权证违法。
庭审中,审判长用娴熟的庭审技巧,严谨的审理语言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节环环相扣,层次清楚,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原告梁某虎的起诉。
闭庭后,法官与旁听人员进行了现场互动、问卷调查,征求旁听人员对本案审判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现场答疑,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法官答疑:1、谁能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2、原告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林权证违法无效,因为行政机关作出确认登记而发生的纠纷该如何解决呢?土地权属纠纷必须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人民法院对于土地权属没有直接审查权,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为什么需要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本案原告应该先申请人民政府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