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1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杜某与张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雷某、张某以暴力、威胁、辱骂方法阻碍执行干警执行职务,陕州区法院决定对雷某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0元,张某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
杜某与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执行干警前往位于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的某小区告知案外人雷某和张某等,目前其占有的房屋将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需要雷某等人积极配合法院的评估、拍卖工作,雷某、张某及其家属拒绝配合。2020年10月11日10时许,执行干警和评估人员一行10余人因评估需要到该房屋进行评估勘验,协助义务人雷某、张某拒不配合执行工作,并辱骂执行干警,执行干警对二人进行释法明理,希望二人能保持冷静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二人置若罔闻,雷某情绪激动、撒泼打滚,开始实施自伤行为,并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的执行干警拳打脚踢,咬伤一名干警,后又以跳楼方式威胁执行干警,在此情况下,执行干警们始终保持冷静,在确保依法执行、文明执行的前提下,用执法记录仪将执行活动全程记录,最终雷某、张某因妨碍执行公务被司法拘留,当戴上冰冷的手铐后,张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表示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但其母亲雷某仍执迷不悟,在送拘前进行核酸检测过程中又咬伤一名干警,并吐痰侮辱执行干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张某二人以暴力、威胁、辱骂等方法妨碍法院执行工作被司法拘留这一事件告诫我们,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是每个公民应遵守的义务,采取违法行为妨碍法院执行公务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