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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当法官”】庭审:车辆发生事故,该如何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发布时间:2020-09-15 15:59:29




    2020年9月12日上午9时,陕州区法院“请您当法官”第四期庭审观摩活动如期进行,此次庭审活动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三门峡市华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通过线上三门峡报名参加庭审的社会各界群众等共计40余人观摩庭审。

    2019年10月13日0时30分,候某驾驶原告三门峡市华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半挂牵引车发生倾覆,造成车辆损失。后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被告认为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在鉴定过程中被告也未到场,对其鉴定结果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

    庭审中,审判长用娴熟的庭审技巧,严谨的审理语言驾驭整个庭审活动,围绕案件事故车辆是否非法改装,原告要求的施救费、鉴定费是否支持,原告车损的依据是否合法三个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环环相扣,层次清楚,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

    经合议庭评议后,本案当庭宣判: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三门峡市华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5708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三门峡市华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闭庭后,陕州区法院组织旁听人员就该案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等进行了问卷调查,广泛征求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随后进行的现场释法答疑互动环节,旁听人员积极踊跃发问,审判长进行了耐心细致解答。

    法官释法: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中,原告华盛公司与被告人寿财保险公司郑州支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合同依法成立,属于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权利义务。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对该事故给原告华盛公司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依法依约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施救费、车损。关于原告主张保险公司赔偿其支付的鉴定费,因被告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做出理赔决定,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鉴定费,被告辩称事故车辆非法改装等,被告无证据佐证,免赔事由无法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双方辩称的鉴定结论,原告提交的三门峡市正平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估价鉴定结论书,因原告提交的该评估鉴定结论是单方委托鉴定,本院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z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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