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州区法院张茅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昔日好友因钱反目,闹上法庭,吵得不可开交,法官细听原委,以情释法,半小时后二人握手言和,相约饭店叙旧情。
原来郭某平与宁某峡系多年好友,生活中工作中互帮互助,但在8年前,2012年8月被告郭某平以其孩子上学急需学费为由,向原告宁某峡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借款期满后,原告每年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不予归还,导致昔日好友心生芥蒂,最终诉至法院。张茅法庭负责人薛喜梅法官接到该案后,考虑到案件涉及金额较小,事实清楚,且双方当事人又是多年的好朋友,本案存在可调解的空间,决定对案件进行庭前调解。调解当天,两人一见面就开始争吵,看着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争得面红耳赤,薛喜梅法官没有急于开口,让两人尽情释放情绪,说完倒尽心中的委屈不满,她才缓缓开口:“你看你们两个年龄也都不小了,借钱之前两个人关系多好啊,你还给他介绍工作,他有困难你能帮就帮,怎么就因为5000块钱弄得两人见面就吵呢?”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地帮他们解开这多年的芥蒂,两人双手紧握,邀请法官共进午餐,法官婉言拒绝,“你们能达成和解就是我最欣慰的事,饭我就不吃了,你们老哥俩去吧,好好聚聚,朋友借钱是情义,按时还钱是信用,以后做事一定要依法依规。”案件成功调解,这对昔日好友重修旧好。
法官提醒:朋友借钱是情义,按时还钱是信用,要珍惜情谊,注重信用,诚信乃立人之本,诚信为人方能以诚动人。同时借款时应立下明晰清楚的借条,虽此案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但大家借款时仍需注意借条的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