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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实践和再探索

  发布时间:2020-02-26 17:59:53



    一、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自2017年以来,执行案件数量急剧增长,2017-2019年,我院受理执行案件数分别为1495件、1886件、2306件,执行案件收案数呈井喷式增长,年均增长幅度达24.21%,案多人少矛盾尤为突出,这迫使我院不得不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此减轻执行干警的办案压力。

    实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可以有效化解“案多人少”矛盾,有利于实现“简案快执,难案精执”的工作目标。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18条明确提出:“健全繁简分流、事务集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实现简案快执,难案精执”。

    2019年8月,我院遵循上述工作思路,在参照江苏、浙江等法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经验基础上,在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功能的同时,针对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在执行局内部建立以执行指挥中心为轴,1个快速执行团队、2个普通执行团队、1个恢复执行团队、1个执行异议审查团队为支撑,“一轴五翼”的执行团队运行模式。将执行实施类案件区分为“简易、普通、恢复”三种类型,建立“简易案件快办、普通案件细办、繁琐案件精办”的工作流程。通过近半年来的运行,我院首次执行结案数同比上升153.54%,仅我院执行局快速执行团队就办理首次执行案件422件。“简案快办、普案细办、繁案精办”的执行工作新模式初步形成。 

    二、我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的主要内容

    我院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等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各执行团队流程责任清单,主要工作思路是将执行案件繁简分流与执行实施权分权集约实施有机结合,同时充分利用执行工作信息化在财产查控、执行指挥等方面带来的有利因素,通过繁简分流更加高效、合理配置执行力量。主要内容为:

    1、以执行案件实现公开、公正、规范、高效、廉洁、有序运行为目的,规范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建立明确的各执行团队流程责任清单。

    2、明确简易执行程序的执行机构为我院执行局快速执行团队。

    3、我院执行局快速执行团队办理的简易执行程序案件类型为:(1)已足额控制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公积金、支付宝、财付通等财产足以清偿债权的案件;(2)执行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案件;(3)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可以在短期内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4)根据联系情况当事人有意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有迹象表明被执行人有意向尽快全部履行义务的案件;(5)其他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4、我院执行局普通执行团队办理的普通执行程序案件类型为:(1)除简易程序案件以外的执行案件为普通程序案件;(2)农商银行等涉金融机构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

    三、我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不足

    我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立后,对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发挥了一定作用,取得了可喜的效果,但经过近半年的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1、将5万元以下小标的额案件全部纳入简易程序范围,并不完全符合执行规律。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陕州区虽被划归城区,但办理的多数案件仍是涉及到农村地区的案件,被执行人财产大多无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询系统能够查控到位,多数案件需要采取现场调查等措施查找财产,或通过拘留等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相比大标的额案件,小标额案件执行难度并不小。

    2、部分小标的额案件呈现“一多一大一小”的现象,即“申请执行人多、执行信访压力大、执行标的额小(绝大多数案件标的额均在5万元以下),例如2019年我院受理的被执行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买卖合同系列案件就达214件,这些案件我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甚至个别被执行人还启动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程序,但系列案件仍无法执行到位,只有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结案,但案件程序终本后“案结事不了”,信访压力依然突出。

    3、我院对繁简分流后快速执行团队和普通执行团队案件的质效考核机制仍不科学,尤其是对快速执行团队办理简易程序案件任务数如何进行考核存在较大争议。

    4、我院对简易程序案件没有规定有别于普通程序案件的办理期限,如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期限应规定在1-2个月内办结。

    5、没有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和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指挥中心通过查看案卷,初步掌握被执行人财产基本情况后,根据繁简分流标准对案件进行分流筛选,将简易程序案件分配给快速执行团队,案件一直由快速执行团队办理,直至结案,由于没有规定“简转普”的转换机制,导致快速执行团队办理的少量案件,办案期限也较长。

    四、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再探索

    如何进一步完善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这需要我院在总结当前执行工作经验基础上,做更深层的研究和探索。

    1、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和类型

    (1)确立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目的就是要做到“简案快执”,所谓“简案快执”就是“财产足额、权属明确、快速执结”,比如简易程序案件类型可以考虑增加:有可能以物抵债,不需评估的案件;不涉及财产处置的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等。

    (2)确立普通程序案件的目的就是要做到“普案精执”。所谓“普案精执”就是“财产状况复杂、执行程序复杂、短期无法结案”,比如普通程序案件可以明确为:(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且未足额控制财产的案件;(2)房屋腾退、排除妨碍、强制拆除等需要现场强制执行的案件;(3)已控制财产但财产暂无法处置的案件;(4)当事人矛盾尖锐、信访苗头较大的案件;(5)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周期可能较长的案件;(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执行程序的案件。

    2、建立执行案件“简转普”程序

    明确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案件类型和期限:(1)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2)在2个月内无法执行完毕的。

    3、进一步健全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尝试不再以申请执行标的额的大小作为划分繁简案件的标准,而是根据财产查控结果以“有无财产可供足额执行、能否快速结案”做为执行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将“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经立案庭及执行指挥中心前端查询后明显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和解意向明显”三类案件均作为简单案件,由快速执行团队高效、快速办结;快速执行团队收案后非消极执行等主观因素,确因案情复杂等客观原因,造成期限内无法结案的,经执行局局长批准,启动“简转普”程序,转由普通执行团队办理。

    4、建立能够进一步提高执行干警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的执行绩效考核方法。

    (1)规定执行团队年基本任务数和各类执行案件折算标准。考核指标包括执行结案数+实际执结率、实际执行到位率等质效考核率+长期未结案件+执行工作综合情况(强制措施实施数、宣传调研信息等完成数)。另列:正负加分项,加分项如:团队当年对全院执行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减分项如:因消极执行等引发信访、超期归档等。

    (2)这样的绩效考核办法既强调了执行结案数,更注重了实际执结、减少长期未结案件数、执行强制措施采用、宣传调研信息等方面的工作表现,能够尽可能客观地反映每个执行办案人员的工作情况。通过每日执行通报、每周执行通报、每月质效点评、督办令等多种形式,配合绩效考核的实施,及时公布执行人员的结案数和绩效指标累计排名,强化相互间的督促提醒,在执行局内部形成“不用扬鞭自奋蹄”的良性竞争氛围。

责任编辑:z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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