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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陕 县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人 须 知

  发布时间:2009-08-14 08:36:36


    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请认真阅读本须知,以便在案件执行期间明确与自己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这将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

    (一)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经人民法院通知应按时到场,如需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

    (二)案件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

    (三)如案件在审理期间曾经人民法院诉讼保全,申请执行人应向执行人员告知有关财产保全的情况。

    (四)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要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须确定财产标的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并可供执行,且未超出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范围。

    (五)案件执行期间,如发现人民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申请执行人须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六)如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且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可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并可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应对此予以赔偿。

    (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必须合法有效。双方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和解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提交人民法院附卷。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要求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八)案件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案件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将视情对案件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有关暂缓、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但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及被执行人对其时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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