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法官法》修改后,2002年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以来,一批高文凭、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逐渐融入法官队伍。但随着法官准入“门槛”的提高,乃至近年来最后这一时期司法改革“员额制”等关键内容的实施,基层法院法官人数总体呈递减态势,法官年龄结构不合理,法官断层问题日益显得突出。由局点显现、蔓延,终于成势。2019年12月6日,有法律类公众号发布《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分组调研,相关调研报告称,法官“青黄不接”现象已初步呈现,法官后备力量不足问题日趋严重。
以上调研结论,基本毋庸置疑,不再赘论。
为此,笔者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改革法院编制设置。法院编制、人事权应当充分考虑法院工作自身职业特点,尤其结合目前现状,不应再如以往考量绝对掌控,必要时赋予法院自身在一定幅度范围内建议、申请扩编权力。
法官实行单独选任。法官不再列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行政编不再是法官的身份条件,只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再通过一些业务考核和政治考察合格都可以成为法官。
尽快增加法官员额指标。原来以行政编制39%确定员额指标的改革标准,对于推动全国司法改革功不可没,运行至今,带来问题时隐时现,比如劳累过度、健康堪忧,等等,通过扩大比例增加员额数量,显性效应是分流案件、分散压力,隐性效应是稳定军心、鼓舞斗志。
二、大力引进通过司法考试的社会人员和优秀法律本科毕业生。可借鉴大学生村官这一做法,在法院设立公益性岗位,增加事业编制名额,将通过司法考试的优秀法律专业毕业生招聘进来,营造一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建立有利于发挥人才效能的用人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努力实现法官人才资源的优先开发与积累,以弥补当前法官的严重短缺。可以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在未通过司法考试之前,统一任命为助理,既可大大缓解目前法官(检察官、警察)人数严重不足的状况,又避免了当前随意雇佣临时工、协警的问题。
三、延长法官工作年限。法官和其他国家公务员不同,其工作性质的专业性和经验性使得法官的工作年限有理由、有必要高于其他公务员工作年龄。而现实是基层法官53岁即要内退,中级法院法官57岁即要内退二线,不能再从事审判工作,这是一种极大的人才资源浪费。建议修改法官退休的年龄为65岁左右。
四、提高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保证法官的收入。进入法官的“门槛”高,法官的待遇起点也应该高。《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收入问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实际上各地由于经济水平的差异而大大的不同,都等同于当地行政机关公务员,因此,要尽快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法官等级相对应的具体的实施制度,切实提高并落实法官的福利、津贴等待遇。只有确保法官能够领取相应的工资和津贴,并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包括政治待遇,才能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