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陕县法院执行干警头顶烈日,于中午13时许将被执行人侯根让堵在家中,并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隔五日,被执行人家属向申请人陕县西张村镇政府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该案顺利执结。
1998年9月23日,陕县西张村镇前关村村民侯根让以购货为由,向西张村镇基金会借款6000元,约定期限为3个月,利率19.8‰,到期后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4000元及占用费,剩余本金2000元及占用费6255元一直未还。该案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判决侯根让归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费共8173.60元。因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多种借口拖延履行,并经数次传唤拒不到庭,执行干警多次前往其家中也未找到其本人,致使该案不能执结。此次“攻坚克难”集中执行活动序幕拉开后,我院集中力量,对此类案件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并通过村委会、村民小组长等多方打听,于5日上午11时获知被执行人侯根让当日中午可能在家,执行局遂周密部署、协调法警、安排车辆,办理拘留手续,由执行局副局长亲自带队于12时许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在其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依法将其拘留,五日后其家属向申请人履行了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