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何某某承建某村民宅工程,雇佣高某某等14名农民工为其提供劳务,工程竣工后,何某某下欠高某某等14名农民工工资68000余元,经多次讨要无果,高某某等14名农民工诉至法院,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何某某限期履行。但何某某并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后高某某等十四人向陕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被执行人何某某规避执行,执行干警遂通过邮寄方式向何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何某某仍拒不履行,2018年12月5日,执行干警接到线索称何某某因家里办事目前正在家中,执行干警迅速出击,将其带回法院,来到法院的何某某仍不悔改,拒绝履行。鉴于,何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陕州区法院决定依法对何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拘留后的何某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委托家属来到法院处理此事,很快交清了十四件案件的执行款,十四件农民工工资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近年来,陕州区法院高度重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采取强力执行措施,积极适用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绿色通道”,坚持执行该类案件的三优先原则“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进行打击。用实际行动,切实践行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