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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交付法院查封车辆 协助执行义务人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8-12-13 10:45:10


     协助执行义务人在收到法院发出的责令交出财产通知书后,拒不履行交付义务,2018年12月5日,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被告人袁某某被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法院判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被判处拘役。

     张某某与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4月,法院判决刘某某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等,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如期履行,2016年2月,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陕州区法院做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及其妻共有的轿车一辆,法院执行人员在送达裁定书时得知该车已被与刘某某有经济纠纷的袁某某、宁某某开走,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向袁某某、宁某某送达责令交出财产通知书,责令二人限期交付车辆,但二人未如期履行。后陕州区公安局将宁某某、袁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立案侦查,2016年11月30日,宁某某将车辆交付法院,陕州区法院依法判决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3月14日,袁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陕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涉案车辆已交付执行法院,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

责任编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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