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法院执结了一起标的额仅1500余元的拖欠水泥款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在有充分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却拒不履行,直到执行干警告知被执行人将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后,被执行人这才慌了神,马上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
2016年,秦某某在王某某建材店购买水泥等材料,下欠王某某1430元水泥款未还。王某某遂诉至陕州区法院,法院判决秦某某归还水泥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但其却以水泥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履行。2018年11月6日,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陕州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银行账户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秦某某仍置若罔闻,执行干警韩振江遂电话告知秦某某如再不履行法律义务,下一步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让其出行受限,生意受阻。在外地做生意的秦某某这才真正慌了神,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