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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州区法院:微信朋友圈广告再出奇招,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9-30 16:52:45



    “‘老赖’就应该得到这样的严惩,真解气!”“原来‘执行难’不等于‘执行不能’啊”,这是9月28日上午,河南省三门峡市民张某与李某在手机上看到陕州区法院运用微信朋友圈广告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后之间的对话。

    2018年9月28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意义,再次利用微信朋友圈广告功能放出奇招,这次是向辖区内数十万居民微信朋友圈投放典型案例,陕州区法院精心挑选的十起典型案例,内容涵盖“打击拒执犯罪”、“失信惩戒”暨“执行不能”等,陕州区法院以期通过对这批案件案情的归纳总结和对外公布,帮助群众知晓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最大限度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引导辖区群众理性看待执行工作,正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力支持陕州区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

    下附:陕州区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失信惩戒”暨“执行不能”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老赖”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辛某诉崔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州法院判令崔某清偿辛某劳务工资53708元。判决生效后,崔某拒不支付,辛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陕州区法院向崔某送达执行通知后,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崔某名下的车辆,并指定崔某将车辆交至法院,崔某未如期交付,后法院又向崔某送达交付指定财物通知书,崔某在收到通知书后一直拒不交付。崔某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其他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崔某的犯罪线索被移送陕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崔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刑事案件审理中,崔某积极履行义务。最终,陕州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崔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实践中,少数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崔某就是采取欺瞒、拖延的手段,拒不交付已被法院裁定查封、扣押的车辆,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必将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经罚款后仍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后,“老赖”积极履行全部义务,被判处罚金。

    基本案情:李某茹与李某条系同事,二人在工作中产生矛盾后发生撕扯、打斗,李某条将李某茹打伤。李某茹以侵犯其健康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条赔偿李某茹4521.43元等。判决后,李某条不予履行,李某茹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陕州区法院向李某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李某条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收到罚款决定书后,李某条仍置若罔闻,李某茹在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后未获受理后,法院以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判决义务,决定对李某条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引导李某茹提起刑事自诉,在拘留所内收到自诉状等法律文书的李某条认识到刑事处罚的严重性,积极与自诉人李某茹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陕州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条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陕州区法院在申请执行人的刑事控告未获公安机关受理的情形下,先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通过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极大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促使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双方多年矛盾宿怨也就此化解,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被执行人持刀阻碍执行,并砍伤法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武某某诉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吴某某未予履行,武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向吴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吴某某既未履行给付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法院又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罚款决定书、履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吴某某仍未履行。2017年10月17日,陕州区法院执行干警,来到吴某某住所,对吴某某依法进行传唤,因吴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决定对其予以拘传时,吴某某拒不接受,并持刀阻碍执行,一名法警在制止其行凶过程中,左手手掌被砍伤。因吴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暴力阻碍执行,武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陕州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被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7日,吴某某被陕州区法院决定逮捕并羁押。最终,陕州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司法权威,不容挑战,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任何试图通过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人员,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四:被执行人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和拒绝报告财产,分别被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以涉嫌拒执罪将其刑事拘留期间,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最终被法院判处罚金。

    基本案情:张某军诉张某波民间借贷一案,陕州区法院判决张某波偿还张某军1013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波未在法定期限内偿还借款。判决生效后,张某波拒绝履行,张某军申请强制执行,陕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向张某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张某波在收到执行文书后,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法院分别两次对张某波司法拘留十五日。在被两次拘留后张某波仍拒不执行。陕州区法院遂将该案犯罪线索移送至陕州区公安局,2017年3月3日陕州区公安局对张某波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受理,并将其列为上网追逃人员,2017年5月18日,张某波在江苏无锡市惠山区一车辆配件厂被无锡市公安局抓获。张某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全部履行了执行义务。陕州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波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被法院分别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惩。陕州区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将张某波列为网上追逃人员,最终张某波在千里之外的江苏省无锡市被抓获,执行案件得以全部履行完毕,本案通过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促进了民事案件的执行,同时严惩了拒执犯罪行为,彰显了司法权威,有效地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长期规避执行的两名“老赖”,公安机关将二人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后先后被抓获,最终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七个月。

    基本案情:李某某诉莫某某、张某某、卫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陕州区法院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莫某某给付5万余元;张某某给付9万余元;卫某某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三人均未履行,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莫某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卫某某在被法院司法拘留后,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但随后又变更联系方式外出打工,在具有稳定收入状况下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而张某某规避执行,执行中,张某某因拒绝报告财产,被法院罚款2000元。后陕州区法院将卫某某、张某某的拒执线索移送至陕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陕州区公安局立案后,将二人均列为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不久,在山东省青岛市务工的卫某某被青岛市公安机关抓获,而长期规避执行的张某某也在商丘市某酒店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经过陕州区检察院依法分别提起公诉,陕州区法院分别判处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打击拒执犯罪不能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只有公安、检察机关的紧密配合,公、检、法三机关联动协作,才能构筑严惩拒执犯罪的“打击链”,陕州区法院于2017年5月联合陕州区公安局、陕州区检察院成立全国首家的“陕州区公检法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办公室”以来,陕州区公、检、法三机关不断强化协作分工,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制度越加完善,衔接愈加紧密,配合也更加默契。本案中,两名“老赖”长期规避执行,法院将二人涉嫌拒执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立案侦查,并将二人列为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最终二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二人均自食其果,先后锒铛入狱。

    案例六:“老赖”被提起刑事自诉后,百万债务、一朝归还,拒执罪案件,刑事自诉神威充分彰显。

    基本案情:孙某诉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陕州区法院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魏某清偿孙某房款1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魏某未予履行,孙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在向魏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魏某不仅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还与执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故意躲避不见,经执行法官对魏某银行账户的查询,发现魏某名下有大量的资金出入,执行法官遂安排司法警察将魏某司法拘留。司法拘留后,执行法官在拘留所提审魏某,魏某称“法院最多拘留其十五天就得放其出来”。鉴于魏某的行为涉嫌拒执罪,执行法官遂引导申请执行人孙某提起刑事自诉。在拘留所收到刑事法官送达刑事自诉状等法律文书的魏某,彻底慌了手脚,主动承认错误,并于次日与孙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孙某申请撤回刑事自诉,被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为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使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本案中,被执行人在刑事处罚的威慑下,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刑法的谦抑性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以彰显。

    案例七:“失信黑名单”威力尽显,“老赖”出行受阻、无法贷款主动还款

    基本案情及执行过程:李某诉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陕州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闫某一次性支付借款30万元,逾期闫某未支付,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执行法官多方奔走,积极调查落实,采取执行措施,本案执行到位了部分款项,但剩余款项暂无找落,案件一度陷入困境。鉴于闫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将闫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闫某做生意出行无法乘坐高铁、飞机,去银行贷款又受阻未获审批,闫某彻底慌了神,主动找到申请执行人李某将剩余欠款归还给了李某,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陕州区法院决定将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予以删除 ,闫某得以从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中解禁。

    典型意义: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向有关联动单位通报后,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的威力充分彰显。被执行人在出行、贷款融资等方面受到限制,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巨大影响后,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信用惩戒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案例八:“老赖”拒交执行费用,在微信朋友圈被曝光后,积极履行。

    基本案情及执行过程:2016年3月11日,梁某驾驶车辆违法被陕州区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查获,陕州区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对梁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梁某未履行,后经催告后仍未履行。2017年4月,陕州区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向陕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处罚依据合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执行中,经法院通知,被执行人梁某向陕州区公安交通管理大队缴纳了罚款,但执行费用,却明确表示拒绝交纳,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梁某,向其释明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执行费应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梁某仍置若罔闻,拒不缴纳。鉴于被执行人梁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陕州区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并利用微信朋友圈广告功能,在微信朋友圈内进行精准曝光,梁某在微信朋友圈成为“网红”后,终于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委托他人履行了全部义务。

    典型意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手机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执行工作更要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使法院执行工作与“互联网+”做到有机结合,陕州区法院与时俱进,积极运用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广告等新媒体平台,曝光本地“老赖”信息,破除了以往曝光“老赖”途径有限、效果不佳的弊端,增加了“老赖”失信信息被当地市民的获知几率,有利于对“老赖”本人形成有效的舆论压力,敦促其履行义务,既助力解决“执行难”工作,更创新了执行工作手段。

    案例九: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及执行过程:陈某某在三门峡市陕州区某社区承包工程时,班某某向陈某某供应材料。工程结束后,陈某某于2014年7月27日为班某某出具欠条一张,之后陈某某以种种理由推脱,未支付班某某材料款。为此陈某某起诉至陕州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陕州区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某支付班某某材料款,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班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调查了解,陈某某长期下落不明,无法查证其确切住所地。执行干警通过公告方式向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将陈某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对陈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陈某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并对申请执行人班某某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但均未发现陈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班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班某某,班某某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陕州区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无法查证其确切住所,执行干警通过多方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核实并不存在。执行法院已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始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故法院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十:查封车辆未能实际扣押,财产不能处置,造成“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2016年5月8日,孙某某驾驶三轮车与郑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十级伤残及车上乘客受伤,两车受损。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某某拒绝赔偿,孙某某遂诉至陕州区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郑某某、郭某某赔偿孙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于郑某某、郭某某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孙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干警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干警在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过程中,发现郑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10094.5元,遂依法进行了扣划,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进行领取,二被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均进行了冻结。经向有关部门调查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被执行人郑某某、郭某某名下所有的车辆,法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一直无法实际控制,导致该财产无法处置。经向申请执行人孙某某释明,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还通过走访、调查等方式得知郭某某常年在外下落不明。我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各种手段多方查询,穷尽执行措施,但已执行到位财产远不足以清偿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亦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但因对车辆无法实际控制,导致无法对该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理,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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