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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执行典型案例,正确认识“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18-09-03 18:02:41


    为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通过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不断开展集中执行、突击执行行动,大力加强联合惩戒机制,严惩拒执犯罪行为,执行质效得到不断提升,但在具体案件执行过程中,仍有部分案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问题客观存在,因“执行不能”不等同于“执行难”,下面我院将发布如下两起执行案例,希望通过对两起执行案例的分析,让大家更加详细地了解“执行不能”问题,使广大群众和案件当事人能够树立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正确认识,理性区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问题。

    案例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陈某某在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某社区承包工程时,班某某向陈某某供应材料。工程结束后,陈某某于2014年7月27日为班某某出具欠条一张,之后陈某某以种种理由推脱,未支付班某某材料款。为此陈某某起诉至陕州区人民法院,经我院开庭审理,依法判决陈某某支付班某某材料款,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班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将陈某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对陈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陈某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还对陈某某名下的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班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陈某某一直下落不明,且早已与其妻离婚,常年不在家中。我院通过向公安机关发出临控请求也没有发现陈某某踪迹。我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陈某某长年下落不明,执行干警通过多方调查,得知其早已与前妻离婚,其常年不回家,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公安临控措施也未发现陈某某踪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核实也不存在。执行干警穷尽各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始终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件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故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二:查封车辆无法控制,导致财产不能处置,造成“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8日,孙某某驾驶三轮车与郑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十级伤残及车上乘客受伤,两车受损。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某某拒绝赔偿,孙某某遂诉至陕州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郑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为郭某某所有,法院依法判决郑某某、郭某某应赔偿孙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由于郑某某某、郭某某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孙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中,执行干警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干警在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过程中,发现郑某某名下仅有存款10094.5元,法院遂依法进行了扣划,后通知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进行领取,二被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均全部进行了冻结。经向有关部门调查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所有的小型越野汽车法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一直无法实际控制,导致该财产无法处置。经向申请执行人孙某某释明,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还通过走访、调查等方式得知郭某某、陈某某均常年在外下落不明。我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各种手段多方查询,穷尽执行措施,但执行到位财产仍不足以清偿二被执行人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亦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虽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了查封,但因对车辆没有实际控制,导致无法对该财产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理,由于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法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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