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宣传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8-09-03 18:01:44


    为进一步加大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强大的宣传声势,形成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强力推进决胜决战“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宣传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重要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认真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宣传工作,集中持续地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形成全方位、立体式、多角度的执行宣传新局面,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强大的舆论氛围。

    二、宣传重点

    (一)宣传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的方法和成效。紧紧围绕在执行工作中,如何加大执行力度、构建执行联动机制、拓宽失信联合惩戒范围、加强打击拒执犯罪、提高网络查控系统效率、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等方面所做出的主要工作方法,全面展示本院在解决“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取得的成效。

    (二)宣传与执行工作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性文件。通过执行案例、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三)定期发布打击拒执罪和执行工作难点、热点的典型案例。着重宣传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教育和威慑被执行人,敦促其自动履行义务。同时,宣传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和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典型,树立自觉执行、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宣传对“执行不能”问题的科学理性认识。通过“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向全社会大力宣传执行难的多方面的成因,让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三、宣传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执行攻坚宣传(2018年4月-12月)。在本院、执行局微信公众号、本院官方网站等新媒体平台,集中宣传本院执行工作中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联动机制构建、执行工作实效等,专栏宣传平均每周至少一次。

    (二)执行案例宣传(2018年4月-10月)。不定期通过本院、执行局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定期发布执行案例,强化对逃避、抗拒执行行为的严惩力度。在定期发布本院拒执罪案例的同时,加强对其他地区拒执罪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使被执行人深刻认识到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严重后果。

    (三)“执行不能”宣传(2018年9月)。拓宽执行不能的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本院、执行局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加大对执行不能的宣传力度,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引导广大群众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能够理性认识、理解支持执行工作。

    (四)决胜冲刺宣传(2018年9月-12月)。针对“基本解决执行难”进入决胜冲刺时期,围绕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执行高压态势、执行规范性、执转破应用、执行强制措施、拒执罪发布、执行不能等全面工作进行密集集中宣传。

    四、宣传方式和措施

    (一)全方位、立体式、多角度宣传执行工作,突出执行措施创新和工作亮点,在宣传内容上多元化。通过报纸、电视、微信公众号、互联网、银行LED屏幕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使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比自动履行付出更大的经济和信用成本,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增强诚信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二)与执行风险防范意识宣传相结合。加大对部分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案件不能执行原因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客观、正确地认识执行难,增强防范意识,正确对待和有效避免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风险,积极营造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外部环境。

    (三)加大对打击拒执行为的宣传力度,同时宣传正面典型。加大对逃避、抗拒执行行为的公开曝光力度,教育和威慑债务人,加大对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和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典型的宣传报道,惩戒失信,褒奖诚信,营造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四)加强宣传策划,创新执行宣传形式,丰富执行宣传内容。关注各级媒体报道的执行动态,借鉴其宣传形式和宣传经验,丰富宣传手段和宣传内容。充分利用我院官方网站、我院和执行局两个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对执行典型案例进行信息发布等,通过邀请新闻媒体到执行现场实地采访报道,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和定期提供案件执行新闻线索等方式,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面展示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

责任编辑:zzc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