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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法院审结一起停尸近十个月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09-08-14 08:26:48


    近日,我院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害人贺某某于去年8月死亡在医院停尸十个月之后,于今年6月中旬得到妥善处理,案件的矛盾隐患彻底根除,二被告人吕陈心、吕东海父子亦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吕陈心(现年70岁)和受害人贺某某(案发时65岁)均系陕县温塘村人。2008年8月29日15时,二人因宅基地水路问题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告人吕东海得知消息后,亦赶至现场对本已受伤的贺某某实施推打,致其倒地并在抢救过程中死亡。就贺某某的死因,经县、市两级公安法医部门鉴定均认为,受害人系脑血管疾病猝死,争吵、情绪激动和所受外伤均系诱发因素。对此,受害人亲属不予认可并拒绝理后事,且多次赴省上访。后经河南科技大学和国家公安部等机构鉴定,最终维持了县市两级公安法医部门的鉴定结论。公诉机关亦以二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诉讼至我院。

    在审理环节中,因双方怨气较深,加之受害人亲属提出了高达20余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使案件的民事部门调解难度加大。但主审法官仍不厌其烦做调解工作。经过数十次的调解,于今年6月初,双方终于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受害方拿到了11.5万元的赔偿款、矛盾有所缓解。因在医院停尸时间过长,涉及高昂的停尸费用等,受害方又碰到难题。在我院工作人员的积极协调下,医院减免了大部分费用,死者的后事也得到妥善处置。

    我院认为,二被告人吕陈心、吕东海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发生争吵、厮打,导致受害人诱发病理性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尚可并就损失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方亲属谅解,遂作出了从轻判决。

    从事发之日起至案件的最后处理,该案历时十一个月,仅尸体停放近十个月之久,实属我院近年少见的棘手案件。

                                                      (陕县法院政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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